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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益人审证和改证的重要性

李鲁锋 贸易金融 2022-04-05

信用证不应要求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签署或副签的单据。然而,如果开立的信用证含有此类规定,那么受益人应考虑其合理性,并确定自身满足此规定的能力,或者寻求适当的修改。


文 | 中国银行总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李鲁锋

来源 | 《贸易金融》杂志2021年8月刊


经过审证和改证,信用证的可操作性增强,也就更有利于受益人如期收到信用证下款项。


如果进出口双方决定采取信用证的结算方式,那么对受益人来讲,收到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审证并要求改证(如果需要)便是收汇保证的重要一环。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想要如期收到信用证下款项,必须提交相符交单,而信用证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是提交相符交单的前提。要想信用证可执行、可操作,审证并要求改证(如果需要)就十分必要。


信用证不应要求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签署或副签的单据。然而,如果开立的信用证含有此类规定,那么受益人应考虑其合理性,并确定自身满足此规定的能力,或者寻求适当的修改。


例一:尾款改证的示例


信用证原条款

B部分:合同金额10%(USD10000)须提交以下单据及汇票,需要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即期支付。


01.商业发票3份,指明支付合同金额的10%。

02.申请人盖章签字的验收证明一份正本。经过审证,发现此信用证尾款部分要求的第二种单据是要申请人盖章并签字的接受证明,属于软条款。为了能将信用证项下款项收取的主动性掌握在自己手中,可要求改证。


比如,将信用证条款改为:

B部分:合同金额10%(USD10000)须提交以下单据及汇票,需要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即期支付。


01.商业发票3份,指明支付合同金额 的10%。

02.申请人盖章签字的验收证明一份正本。OR(或者)

02.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ERTIFYI NG THAT APPLICANT’S ACCEPTANCE CERTIFICATE NOT RECEIVED BY BENEFICIARY WITHIN 18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02.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在提单日后180天内未收到申请人出具的验收证明。)


例一是审证并改证的一种很好的范例。如果在提单日后一段时间(比如提单日后180天)内申请人不肯出具合格的验收证明给受益人,那么受益人可以凭一份自己出具的证明向开证行索汇。这样就可以保证尾款的顺利收回。此外,也可以跟申请人协商,将申请人出具的验收证明改为银行出具质量保函,也是一种解决方式。


例二:关于提交收货证明的信用证条款修改实例


46A.单据要求:


+全套包含3份正本的已装船海洋提单,凭指示并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出具的货物收据,注明出具日期,需要证明已经在提单日出具20天内收到了完好的货物。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证后,发现第二种单据是要求申请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并且两种单据同时这样要求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做到。因为,如果要求提交全套3份正本提单,开证申请人就不可能去提货,也就不可能给受益人出具收货证明。信用证的两种单据要求具有不可执行性。最终,在受益人的坚决要求下,申请人同意改证,删除了第二种收货证明的单据要求,信用证得以顺利执行。


结论:


首先,认真审证。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证,确定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做到。如果等到最后才发现条款做不到,则为时已晚,一旦申请人不肯改证,受益人就会完全陷于被动。其次,积极要求改证。经过改证,信用证的条款才能有利于受益人,从而保证顺利收到信用证下款项。


除了修改信用证中存在的软条款,信用证中受益人、申请人名称错误,单据种类、份数错误,单据要求的出具人错误等等,都是受益人审证和改证的要点和内容。经过审证和改证,信用证的可操作性增强,也就更有利于受益人如期收到信用证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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